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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克涛、徐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5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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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5013号
  • 案件名称

    徐克涛、徐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克涛;徐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5013号申请执行人:徐克涛,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徐桢,男,汉族,1991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克涛与被执行人徐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甘0702民特13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协议:一、被执行人徐桢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徐克涛借款78000元,被执行人徐桢于2021年10月15日履行6000元,下剩的72000元,自2021年10月25日开始每月该日履行2000元,直至72000元案件款全部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徐克涛撤回(2021)甘0702执50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三、若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2年5月1日后按照原法律文书恢复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徐克涛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2021)甘0702执501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50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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