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冯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91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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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916号之六案件名称
张明、冯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明;冯贵军;吴延生;高伟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91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冯贵军,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吴延生(曾用名冯桂印),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高伟华,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冯贵军、吴延生、高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4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伟华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元(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科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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