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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冯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91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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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916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张明、冯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明;冯贵军;吴延生;高伟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91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明,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冯贵军,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吴延生(曾用名冯桂印),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高伟华,男,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冯贵军、吴延生、高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4民特96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伟华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xxx元(执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科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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