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3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342号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某1;杨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342号原告:杨某1,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杨某2,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王晓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燕雨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西培、陈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396号 下一篇 张明、冯贵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916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