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昊恒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911北京德昊&中铁二十局结案(2021)陕0112执5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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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513号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昊恒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911北京德昊&中铁二十局结案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德昊恒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2执5513号 乔某某、李某某、巩某某:申请执行人乔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陕0112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巩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乔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巩某某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2民初507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8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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