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西培、陈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3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396号案件名称
李西培、陈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西培;陈浩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李西培,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陈浩,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执行李西培与陈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西培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2020)川0502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西培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2执13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巧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志来、熊明林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047号 下一篇 杨某1、杨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3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