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诉龙思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302民初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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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302民初3462号案件名称
刘武诉龙思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武;龙思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02民初3462号原告:刘武,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龙思琴,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刘武与被告龙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武负担。审 判 员 朱 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何婵娟书 记 员 彭 铼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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