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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武诉龙思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302民初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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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302民初3462号
  • 案件名称

    刘武诉龙思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武;龙思琴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302民初3462号原告:刘武,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龙思琴,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刘武与被告龙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刘武负担。审 判 员  朱 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何婵娟书 记 员  彭 铼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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