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胡建超、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桂0981民督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督34号
  • 案件名称

    胡建超、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胡建超;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桂0981民督34号申请人:胡建超,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牛滩镇中横街190号附10室,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旭东,北流市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勾漏洞风景区一级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53723051P。法定代表人:刘桂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从2010年2月24日起应聘到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孵化场担任场长岗位工作。在2021年8月3日,被申请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发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通知工会函》。被申请人至今还拖欠申请人2021年1月至6月份的工资27500元。申请人与其他工友多次找被申请人追讨其所拖欠的工资未果,并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处理,但均无法解决。特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2021年1月至6月份工资27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胡建超工资27500元。申请费163元,由被申请人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棍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维书 记 员 张秀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