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栩程物流有限公司与唐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74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37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栩程物流有限公司与唐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栩程物流有限公司;唐兵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3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栩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RGP822。法定代表人:涂程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川宜,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唐兵,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市。申请执行人重庆栩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69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兵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栩程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1902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先后3次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股权、房屋、车辆等方面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处置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予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财产线索。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对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宇斌 审 判 员 秦晓亮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刘雷雷书 记 员 任榕椿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1执费77号 下一篇 刘武诉龙思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302民初3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