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波、陕西卓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035docx(2021)陕0112执恢10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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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035号之一案件名称
耿波、陕西卓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035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耿波;陕西卓盟实业有限公司;耿波;王家富;王家富;陕西卓盟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慈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慈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03333642928W。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耿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15万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房产已查封,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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