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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波、陕西卓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035docx(2021)陕0112执恢10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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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0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耿波、陕西卓盟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035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耿波;陕西卓盟实业有限公司;耿波;王家富;王家富;陕西卓盟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慈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慈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鹏,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03333642928W。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耿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80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15万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房产已查封,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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