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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恢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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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恢182号
  • 案件名称

    王XX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XX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200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王XXX(王XX之母),女,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XX,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本院(2019)川0683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XX支付抚养费4639.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XX应在(2021)川0683执恢18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89.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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