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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曾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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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0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曾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曾某某;襄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性,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鄢城办事处。被执行人:襄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曾某某、襄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04民初245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立案。本案标的: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6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84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金融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3、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后,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到位标的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未缴纳),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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