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204执8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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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204执86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0)陕0204执867号之一 被执行人:张朋,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家住铜川市耀州区,现在监狱服刑,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刑终12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朋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朋缴纳罚金4万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家属代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918.94元,下余9081.06元未缴纳。1.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到位标的为30918.94元,未到位标的为9081.06元,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204执8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常连力审 判 员 焦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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