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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科娟、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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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94号
  • 案件名称

    李科娟、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科娟;张成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94号    原告:张成林,男,生于1968年1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科娟,女,生于1972年1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现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成林诉被告李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成林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成林负担。                       审  判  员     刘 西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粉 宁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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