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科娟、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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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94号案件名称
李科娟、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科娟;张成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94号 原告:张成林,男,生于1968年11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科娟,女,生于1972年11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现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张成林诉被告李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成林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成林负担。 审 判 员 刘 西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粉 宁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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