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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旗、王伟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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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576号
  • 案件名称

    王国旗、王伟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国旗;王伟宁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576号 原告:王伟宁,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王国旗,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王伟宁与被告王国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伟宁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宁承担。 审  判  员   武  文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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