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旗、王伟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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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576号案件名称
王国旗、王伟宁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国旗;王伟宁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民初1576号 原告:王伟宁,男,1991年2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王国旗,男,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王伟宁与被告王国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王伟宁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宁承担。 审 判 员 武 文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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