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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恢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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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恢605号
  • 案件名称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恢605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毕节市南部新区市政府办公中心。负责人高扬宗,毕节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毕节市人民法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伟,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长松,贵州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168号附170号贵阳饭店18层A号房。法定代表人丁华,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62956415B。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5日制作的(2018)黔05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房屋租赁租金人民币805000.00元,并以该40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805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合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以(2019)黔0502执12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黔0502执1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互联网存款;2.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购买保险和有价证券;4.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地产登记信息;5.通过线下到毕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地产登记信息;6.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施司法拘留、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可申请悬赏公告、可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贵州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向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释明,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合法财产,被执行人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终结本院(2021)黔0502执恢6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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