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费某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甘2923财保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2923财保11号案件名称
孔某、费某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靖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孔某;费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3财保11号申请人:孔某,男,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系甘肃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费某,男,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人孔某与被申请人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孔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费某名下的存款、车辆等折合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2679.5元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费某名下的存款、车辆等折合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2679.5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33元,暂由孔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尚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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