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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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494号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向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494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916R5X0,住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裕丰路**。法定代表人:宋爱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向红,女,1983年1月17日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0元,减半收取计99.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睿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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