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君芳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111执120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辽0111执12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尹君芳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尹君芳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111执1201号之一被执行人:尹君芳,男性,1969年10月18日生,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执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尹君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君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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