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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龙能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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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66号
  • 案件名称

    董某某、龙能强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董某某;龙能强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66号董某某、龙能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龙能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3454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8元、申请执行费10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能强银行卡及网络资金余额3299.62元。另案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龙能强到期债权9317.95元,收取案件受理费68元,申请执行费102元,共计执行到位12447.57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本案下剩的劳务费1006.4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董某某自愿表示放弃。本案执行完毕。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龙能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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