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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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85号案件名称
闫某某、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闫某某;韩某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85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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