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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4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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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4085号
  • 案件名称

    闫某某、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闫某某;韩某某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4085号原告:闫某某,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韩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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