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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少波、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5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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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5923号
  • 案件名称

    何少波、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何少波;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59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少波,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3284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何少波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息82564.95元、案件受理费2784元。因被执行人何少波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何少波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少波,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本息82564.95元、案件受理费2784元,已执行给付0元,应收取执行费1159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永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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