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峰、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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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17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志峰、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志峰;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志峰,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心怡路祥盛街祥盛小区**楼******。法定代表人:苏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峰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冀05民终1249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9437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171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171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悦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作出(2021)冀0528执恢1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另经对被执行人河南中创建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更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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