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莲凤服装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3民初12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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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民初12853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莲凤服装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莲凤服装厂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3民初12853号原告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3A028607015。法定代表人张九生,书记。委托代理人田艳平,北京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莲凤服装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办事处沙子营村村委会西8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9980092T。法定代表人王玉珍,总经理。原告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京莲凤服装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顺义区杨镇沙子营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审判员 宋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石 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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