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汤立平、赵家仁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4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415号
  • 案件名称

    汤立平、赵家仁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汤立平;赵家仁;王书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415号申请执行人:汤立平,女,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义县。被执行人:赵家仁,男,1953年1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书艳,女,195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立平与被执行人赵家仁、王书艳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03执恢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