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冠军与杨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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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006号案件名称
张冠军与杨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冠军;杨志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006号原告:张冠军,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远,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原告张冠军与被告杨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张冠军于2021年9月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张冠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张冠军已预交),由张冠军负担。审判员 汪 健书记员 吴妙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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