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德祥、涂得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恢3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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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恢392号之一案件名称
涂德祥、涂得文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涂德祥;涂得文;李进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恢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涂德祥,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申请执行人:涂得文,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执行人:李进文,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涂德祥、涂得文与被执行人李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鄂9004执恢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杨 琪书记员 张嘉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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