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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华解、程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881民初4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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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81民初4052号
  • 案件名称

    程华解、程华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程华解;程华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881民初4052号原告:程华解,男,195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徐杉村八一老屋组43-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华祥,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6806051819。原告程华解诉被告程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华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华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华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5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开超市需要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被告从2003年开始向原告借款。2013年4月1日,原、被告对将要到期的本息进行了结算,原告借给被告共计120000元。另外,在2013年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原告讨要借款,但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告诉请。程华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程华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程华解多次借款。2013年4月1日,原、被告对借款的本息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20000元的借条。另,在2013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15000元的借条。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能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村委会证明、身份信息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年利率8%的计算标准,无事实依据,本院对该标准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华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程华解借款135000元,并自2021年7月16日起,被告程华祥以1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华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程华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青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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