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李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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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661号案件名称
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李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李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被执行人:李忠,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宁夏红寺堡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联众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2428.5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履行4875元,剩余金额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路东波审 判 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雨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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