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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崇强、姚应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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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958号
  • 案件名称

    梁崇强、姚应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梁崇强;姚应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958号原告:梁崇强,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云,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姚应明,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梁崇强与被告姚应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梁崇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崇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梁崇强负担。审 判 员  张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杨燕如代理书记员  李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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