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崇强、姚应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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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958号案件名称
梁崇强、姚应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梁崇强;姚应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958号原告:梁崇强,男,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粮农,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涛云,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姚应明,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梁崇强与被告姚应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梁崇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崇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梁崇强负担。审 判 员 张 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杨燕如代理书记员 李 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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