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银雪、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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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1259号案件名称
刘银雪、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银雪;程红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1259号原告:刘银雪,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程红军,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中专文化,住内丘县。原告刘银雪与被告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银雪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银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银雪负担。审判员 刘磊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世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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