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颖、周彦丽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3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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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3453号案件名称
张雪颖、周彦丽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雪颖;周彦丽;郑州市二七区嗨宝贝婴儿用品店;马林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3453号申请执行人张雪颖,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彦丽,女,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嗨宝贝婴儿用品店,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100号鑫苑鑫都汇二层F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3MA43M1QW78。经营者:马林,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马林,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关于张雪颖、周彦丽申请执行郑州市二七区嗨宝贝婴儿用品店、马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雪颖、周彦丽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嗨宝贝婴儿用品店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34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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