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25执异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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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执异100号案件名称
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方金国;方国财;方国勇;方国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异100号 申请人: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戴街2号6楼601、602、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1847692。 法定代表人:张国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勇,浙江素豪(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4AC2XR。 法定代表人:卢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门前塘(水产品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610244387U。 法定代表人:方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方金国,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国财,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国勇,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国友,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2021)浙0225执恢50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县开源冻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方金国、方国财、方国勇、方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顺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确认书等材料。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开源公司、方金国、方国财、方国勇、方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浙0225民初1901号民事调解书。因开源公司、方金国、方国财、方国勇、方国友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以(2020)浙0225执2633号案件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12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4月8日,本院以(2021)浙0225执恢500号案件对上述案件恢复执行。 2021年6月9日,金融资产公司与绿顺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主债务人为开源公司的案涉债权及相关权利等转让给绿顺公司,并于2021年6月30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金融资产公司将案涉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绿顺公司,且已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依法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上述债权转让应予确认。申请人绿顺公司已经取得上述全部债权及相关权益,现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宁波市绿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浙0225执恢50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蒋晓瑜 审判员夏志勇 审判员叶曙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巧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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