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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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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保7号
  • 案件名称

    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保7号申请保全人: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古陵南路欣鑫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68191670XB。负责人:赵树魁,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焱,该行员工。被保全人:李某某,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落雁街秦家凹巷7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李某某财产保全一案中,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24民初7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冻结被保全人李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至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李某某在银行账户内存款至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景国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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