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郎、王展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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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674号案件名称
周郎、王展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郎;王展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3674号 原告:王展,女,汉族,1966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周郎,男,汉族,28周岁许,住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办桑家村一组42号。原告王展被告周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原告王展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分给原告拆迁房屋补偿款共计4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父亲周建林于2012年4月16日举行婚礼,后原告将户口迁入被告所在桑家村**与被告父亲共同生活,至2017年4年20日原告和周建林领取结婚证,2017年11月28日被告父亲周建林突发疾病死亡。周建林生前在桑家村一组42号宅基地上建有房屋数间,周建林去世后,作为妻子原告王展和被告两人有平等继承权,但该遗产并未继承。因此,桑家村一组42号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原被告共同所有。2021年桑家村拆迁,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该房屋也和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了100余万元。由被告领走,作为该财产的合法共有人,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应得份额。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房屋拆迁款分配事宜,被告拒绝,原告找到村里和街道办,被告知向法院起诉。综上,原告有权继承丈夫周建林所留遗产部分,桑家村一组42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原被告共同所有。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也应由双方平均分割,被告独自占有拒绝付给原告应得份额,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被告周郎的姓名有误且无其身份证号码。据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展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栋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蒙 阳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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