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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代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5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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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5043号
  • 案件名称

    谢代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谢代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5043号被执行人:谢代河,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壮族自治区横县。关于谢代河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20)粤0604刑初15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33.21元外,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604执50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宁斌审判员  涂业初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邓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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