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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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109号案件名称
刘江方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刘江方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109号被执行人:刘江方,男,1993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桶井乡长坝村刘家组。本院在执行刘江方犯盗窃罪一案中,依照(2021)黔0626刑初35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江方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受害人人民币967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缴纳罚金和退赔,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刘江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传票、缴款通知书等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江方微信账户可控金额为274.40元,本院已扣划。无公司注册登记,无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江方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靳 蔚审 判 员 罗 蛟审 判 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覃永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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