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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陆芬、陈多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6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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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66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陆芬、陈多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蔡陆芬;陈多水;王井琴;高明桂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陆芬,女,1952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多水,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井琴,女,196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明桂,女,197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陆芬与被执行人陈多水、王井琴、高明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226民初222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剩执行费与诉讼费共计2922元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发现陈多水、王井琴、高明桂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多水、王井琴、高明桂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穆志豪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陆芬,女,1952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多水,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王井琴,女,1967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明桂,女,197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陆芬与被执行人陈多水、王井琴、高明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226民初2224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剩执行费与诉讼费共计2922元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发现陈多水、王井琴、高明桂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内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多水、王井琴、高明桂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9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张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穆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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