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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秀峰、于金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保10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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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保107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徐秀峰、于金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徐秀峰;于金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保1074号之二申请人:徐秀峰,男,汉族,住宁津。被申请人:于金风,女,汉族,住宁津。申请人徐秀峰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金风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于金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33xxxxx268存款8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炳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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