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俊文、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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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4民初1254号案件名称
栾俊文、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栾俊文;徐速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1254号原告:栾俊文,男,汉,1967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徐速进,男,汉族,1977年9月2日出生,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原白塔区摩力美健身中心个体经营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系被告徐速进表弟),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铁岭市。原告栾俊文与被告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俊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元(原告预交),均由原告栾俊文负担。审判员 李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瑞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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