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如华、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终1065号案件名称
蔡如华、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蔡如华;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10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如华蔡某,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其他情况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责任人:侯天权,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蔡如华蔡某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3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24日上诉人蔡如华蔡某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上诉人蔡如华蔡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蔡如华蔡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瑞月审判员 次仁卓嘎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谭政书记员 巴桑央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栾俊文、徐速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4民初1254号 下一篇 陈张、常瑞君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321执恢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