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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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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44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邢坦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44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与吴家窑大街交口中海广场11层1110。法定代表人:胡洁,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林,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五层512室。法定代表人:邢坦,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邢坦,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邢坦为(2021)津0104执10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申请人邢坦是其最大股东和出资人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与本案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邢坦为(2021)津0104执10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2020)津01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执10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本院查明,原告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起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津01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21)津0104执1085号。因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津0104执108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经查询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及工商登记档案显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0元;法定代表人为邢坦;股东为邢坦,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元,实缴出资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2021)津0104执1085号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被申请人邢坦作为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邢坦为(2021)津0104执10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邢坦为(2021)津0104执10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邢坦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的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途客易达(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津01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向申请人天津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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