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罗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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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62号案件名称
赵某某、罗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罗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6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罗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8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某某、杨某某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38902.38元、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11628.67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某某、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督促,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21年9月21日主动履行了案件标的款38902.38元及执行申请费483元共计39385.38元,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17993000222400361的存款11703.10元(案件标的款11628.67元、执行申请费74.43元)。综上,被执行人罗某某、杨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在领取案件款的同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执行申请费557.43元,由被执行人罗某某承担483元、杨某某承担74.43元。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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