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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在纯、何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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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419号
  • 案件名称

    龙在纯、何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龙在纯;何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419号申请执行人龙在纯,男,195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何虎,男,1976年4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龙在纯申请执行何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我院到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才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紫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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