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尤溪县联合创辉广告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774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67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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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774号案件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尤溪县联合创辉广告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774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尤溪县联合创辉广告经营部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6774号 龙溪县联合创辉广告经营部、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溪县联合创辉广告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陕0112民初12939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6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744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075147.39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龙溪县联合创辉广告经营部。本案执行费13074元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2民初129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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