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石艳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9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90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与石艳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石艳军
  • 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907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骏,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艳军,男,1967年3月6日生,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诉被告石艳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付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