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周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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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556号案件名称
周某1、周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556号 原告:周某1,男,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周某2,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周某3,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周某4,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周某1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周某1负担。 审判员张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骆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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