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世耀、赵田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12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1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世耀、赵田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世耀;赵田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8民初1126号之一原告:李世耀,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通镇见虎焉村57号。被告:赵田星,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周河镇柳沟村庄科小组10号。李世耀与赵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李世耀与赵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赵田星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赵田星13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田星13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永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金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