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雷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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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353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雷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雷建兵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353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法定代表人:冯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建兵,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淑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先煜书 记 员 戴志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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