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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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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48号
  • 案件名称

    赵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志强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548号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关于被执行人赵志强罚金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陕06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志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志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赵志强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赵志强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赵志强限制消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志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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