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5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48号案件名称
赵志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志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548号被执行人:赵志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关于被执行人赵志强罚金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陕06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志强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志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赵志强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赵志强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赵志强限制消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志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82民初3813号 下一篇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雷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