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锋僖、张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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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45号案件名称
程锋僖、张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程锋僖;张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性,1975年9月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性,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程某某限期清偿张某借款357350元及利息、诉讼费。程某某逾期未自觉履行义务。2021年7月8日张某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除程某某名下单元房及车辆外,再未查控到程某某名下的存款、互联网金融、公司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加之程某某长期在国外打工。2021年7月23日、27日本院依法查封程某某名下的车辆及房产,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财产。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划拨程某某名下存款10000元,并在规定期限内由张某领取。2021年9月23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以微信形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张某领取依法划拨程某某的存款10000元;二、由程某某从2021年12月起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给张某执行款40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三、案件执行费100元由程某某负担;四、如未按本协议履行,即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后程某某交纳执行费100元,其余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超宏审 判 员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高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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